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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轉發《省建設廳關于做好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7-13 00:00:00   瀏覽量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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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建設廳關于做好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浙建建發(2021)33號)文件予以轉發,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并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在項目前期階段編制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時,建設單位應督促編制單位在預備費用中充分考慮材料波動引起的價格風險,將其納入總投資中。

        二、招標人及招標代理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根據擬建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杭建市發〔2018〕579號)文件規定,在招標文件的合同條件及格式中明確建筑材料價格的風險幅度以及風險幅度外采用的調價方式、價差支付方式、支付比例,避免單方面限制材料的風險調整品種類型,積極防范因市場材料價格大范圍、多方位異常波動引起的價格風險。

        三、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應綜合材料波動因素,當市場價格發生較大波動時,及時根據市場變化的價格信息調整擬建項目的招標控制價。

        四、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過程中應綜合材料價格波動因素及自身承擔的風險幅度,在確定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時考慮相應的風險,理性報價。

        五、發承包雙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應結合項目實際特點,按照招標文件中相應條款,明確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方式。

        六、對已完成招標或已簽訂合同的在建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市場要素價格調整方式或原約定調整范圍、調價辦法顯失公平影響后續工程正常實施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本著誠信、公平原則,可依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杭建市發〔2018〕579號)文件有關內容,簽訂補充協議。為緩解承包人的資金壓力,對規模較大、工期較長、合同金額較高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如約定采用按時間進度分段或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標)分段計算調價方法的,可協商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時,將材料調差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并簽訂補充協議。

        七、各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對所管轄的工程項目加強價格風險防控和監督,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及時化解合同糾紛矛盾,有效推進建設工程順利實施。

        附件:《省建設廳關于做好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21〕33號)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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